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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医大财(2021)3号关于印发《广西医科大学科研项目经费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1年04月23日  来源:广西医科大学  作者:  校对:  审核:
 

广西医科大学科研项目经费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科学基金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国科金发财[2019]31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切实减轻科研人员负担的原则,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以学校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项目。

第三条 准备进行经费决算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项目经费收支及应收应付等往来账款,应收及暂付款须在结题验收前完成报销或归还等结算手续。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财务决算的管理要求,按时如实填报项目经费决算报表。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须严格执行项目预算,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按照财务部门提供的科研项目收支明细账如实编报项目经费决算表,保证账表相符。

第六条 项目经费决算表的编制要求:

(一)项目决算日期为批复研究周期的最后一天,若有延期批复,则为延期截止日。

(二)填报数据范围为批复研究周期截止日内该项目经费发生的所有收入和支出,未核销的暂付款项不得作为支出填报。

(三)有合作单位的项目,项目负责人根据合作单位和本单位的财务决算表汇总填报项目经费决算表。

第七条 项目经费决算表须按相关项目主管部门要求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等审核同意后报相关项目主管部门。

第八条 提交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核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科研项目经费决算表。

(二)合作单位财务盖章的项目经费决算表(有合作单位的项目须提供)。

(三)其他经费来源资助单位财务盖章的项目经费决算表(经批复的任务书中有其他经费来源的项目须提供)。

(四)科研项目经费原批复预算表。

(五)科研项目预算调整报告(需要调整预算的项目)。

(六)科研项目收支明细表(项目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项目)。

第九条 科研项目主管部门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科研项目,由学校审计处组织审计,项目组应预先向审计处提出申请。由审计处根据项目要求进行校内审计或聘请第三方审计。

第十条 项目研究过程中资金使用如存在以下行为之一,不得进行项目决算: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截留挤占挪用项目经费;

(三)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项目经费;

(四)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五)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行为。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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